最近都在关注强制拆迁的问题,而且大家都知道,新的拆迁条例正在讨论中了,怎么改?恐怕没这么容易吧!看了很多的文章,总是觉得有隔靴搔痒的感觉,也索性写一篇,来看看这个修改拆迁条例,难在什么地方。
首先说的是,01年11月11日开始实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法律依据应该是1982年修改的宪法,在第10条中加上的,“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”。象土地这种基本的生产资料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,本身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体现。
再谈物权法的出台背景,这个还要从我们党02年十六大的党章修改开始说。当时修改的党章对党的性质做了进一步的阐述。即在“中国共 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“基础上,加上了“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”。这个人民本身就是个政治概念,他包括了工人,农民,城市和民族资产阶级了。也就是说,除了工人阶级以外,其他阶级和阶层包括农民,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中的先进分子都是可以加入中国共 产党的。这其实是符合02年直到目前的现实情况的。因为很多的有产者甚至是资产阶级确实入党了。党章的修改顺应了这种实际的改变。
一个政治经济学上的常用概念是,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,上层建筑又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。当上层建筑中出现相当数量的有产者以后,他们必定要代表自己的阶层来维护自己的财富,怎么做呢?当然是敦促司法部门出台相应法律。那么在07年就出台了《物权法》。
可现在出现矛盾了,因为《物权法》充其量是在保护土地上面的房屋,而《拆迁条例》意味着政府随时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把你的房屋下的土地收回,这时就要拆除土地上面你购买的房屋。
一方面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《拆迁条例》,另一方面是建立在私有财产保护基础上的《物权法》。何去何从?如何修改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呢?